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蔡財福
楊商輅
被 告 黃明桃
謝志昌
謝亂妹
謝彭蘭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蔡財福
楊商輅
被 告 黃明桃
謝志昌
謝亂妹
謝彭蘭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