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除限制住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 王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裁定解除限制住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菁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菁前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限制住居,惟聲請人預定於民國101年4月12日結婚,婚後並將戶籍遷入夫家臺中市○○區○○里○○○路○○巷○○號,為此聲請准予解除限制住居等情。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於95年8月8日以南檢朝孝95他1265字第55730號函通知前臺中縣梧棲鎮戶政事務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對聲請人限制住居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嗣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間尚能遵期到庭,若將被告解除限制住居,應無審判或執行之困難,故認已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是被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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