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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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蕭啟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侯王阿燕 間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51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再審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之訴之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60元,尚不足新臺幣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蔡盈貞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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