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博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0年度速偵字第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博菘前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本案所查扣如卷附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等物,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博菘因賭博案件,前經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速偵字第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0年3月21日以
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3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1年
3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依指定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30,000元、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收據、雲林地檢署己股-法治教育名冊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屬其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陳明在卷,並有查獲現場照片22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足憑,是本案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傳真機│4臺│├──┼─────────────┼───┤│2│簽賭單據傳真紙(336張)│12本│├──┼─────────────┼───┤│3│計算機│1臺│├──┼─────────────┼───┤│4│香港六合彩開獎紀錄單│1張│├──┼─────────────┼───┤│5│ 濟公 六合手冊│1本│├──┼─────────────┼───┤│6│香港六合彩開獎紀錄單│1張│├──┼─────────────┼───┤│7│香港六合彩開獎紀錄單│1張│├──┼─────────────┼───┤│8│今彩539開獎紀錄單│1張│├──┼─────────────┼───┤│9│臺灣大樂透開獎紀錄單│1張│├──┼─────────────┼───┤│10│濟公六合手冊│1本│├──┼─────────────┼───┤│11│香港六合彩開獎紀錄單│2張│├──┼─────────────┼───┤│12│濟公六合手冊│1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