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司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蔡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魯班造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通行權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980,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此外,聲請人應併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