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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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1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 告 廖學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
十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