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呂寶玉
附民被告   陳仕政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6年度虎簡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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