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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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18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告 蔡美芬堃輝 切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30日至112年4月30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借據第10條第1款約定,如有一期不履行時,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1.655%計為年利率2.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另按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二)被告於109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30日至112年4月30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借據第10條第1款約定,如有一期不履行時,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為1.5%)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自110年3月28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為0.84%)加1.66%(目前為年利率2.5%),機動計息,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另按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10,699元、348,811元,及自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索均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借據、借還款查詢表、被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為證(本院卷第11-19、23頁)。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立借據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丞儀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210,699元│自110年3月30日起│2.5%│自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2│348,811元│自110年3月30日起│2.5%│自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合計│559,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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