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8號(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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