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聲請人韓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