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參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