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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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編號2之罪並與編號1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4年2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2年9月上旬至同年月9日│82年6月間至同年9月10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82年度偵字第15581號│82年度偵字第15581號││度││││├───┼────┼────────────┼────────────┤│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82年度訴字第2689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5月17日│83年1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82年度訴字第2689號││決├────┼────────────┼────────────┤││確定日期│83年5月17日│83年3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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