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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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3日│95年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年度││署95年度毒偵字第508│署95年度偵字第3590號││及案││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1183號│95年度訴字第153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14日│95年7月1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1183號│95年度訴字第1538號││決├────┼──────────┼──────────┤││確定日期│95年3月30日│95年8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額暨易科罰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金,以銀元300元折1日││易服勞役之折算│算1日。│。││標準│││├───────┼──────────┴──────────┤│附註│㈠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17日,以│││95年度聲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期│││徒刑1年確定,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減刑結果,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