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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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仲儀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 陳仲義 ,民國95年11月9日改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附表編號2)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及原判決所宣告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95年9月5日(聲請│95年9月8日││犯罪日期│書誤載為同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07號│字第3829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032│96年度簡字第149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3月6日│96年6月12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032│96年度簡字第1497││判決││號│號││├────┼────────┼────────┤││判決│96年4月4日│9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業經本院以96年度│有期徒刑1月又15││期間或罰金額│聲減字第674號裁│日,如易科罰金,│││定減為有期徒刑1│以新臺幣1,000元│││月又15日,如易科│折算1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備註│板橋地檢96年執減│板橋地檢96年執字│││更字第474號│第75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