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