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 松豪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355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新台幣100萬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850號號提存在案,現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故聲請人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返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提存物,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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