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持有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第│││2項│2項│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4日│95年12月13日│95年11月24日│├──────┼──────┼──────┼──────┤││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27698號│27698號│2769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實││2097號│2097號│2097號││審├────┼──────┼──────┼──────┤││判決日期│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決││2097號│2097號│2097號││├────┼──────┼──────┼──────┤││確定日期│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附註│編號1、2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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