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請人丙○○Lar
Flo乙○○Jul共同代理人史可堯
埤二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請人丙○○Lar
Flo乙○○Jul共同代理人史可堯
埤二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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