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明人甲○○
號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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