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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