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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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3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楊金水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此有上開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參。參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