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