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8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36,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除已繳第二審29,269元外,其餘27,77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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