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1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十一月五日提出上訴狀僅載敘:上訴人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施用毒品僅造成個人身體健康之損害,並未損及他人生命財產,上訴人係因頭部有舊傷,經常發作,疼痛、頭昏痛苦不堪,致使一時失慮使用毒品減輕痛苦,且上訴人於案發前即有參加美沙冬替代療法,爰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