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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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一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本院登記處95證他字第232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北2冊、第1頁第221號)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之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98年3月6日經第13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該法人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18日北市教職字第098312302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董事會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一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下稱系爭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經查,上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僅係財團法人之內部組織,並非具有獨立人格之法人。而依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法院得為必要處分之對象,係指成立財團法人所依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且每一財團法人成立之依據,亦僅為單一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要無依據多數捐助章程或遺囑成立同一財團法人之可能。至內部組織或所屬機關之規範,則非屬成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準此,聲請人所謂系爭董事會組織章程,自非民法第62條規定適用之範疇。是則,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系爭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於法即有不合,此部分聲請,自難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