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被告丁○○
樓訴訟代理人 蒲洪永 被告丙○○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