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被告丁○○
樓丙○○
樓上開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3,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