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81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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