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唐銀鋒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0元(計算式:應移轉771地號土地面積400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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