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0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謝暉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松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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