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二二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列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暫家護字第二六七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及該保護令之送達證書各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二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