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原告因被告等誣告案件(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七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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