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裁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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