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三八號
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複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洪文全 住台北市○○○路○段○○巷二一之一號五樓上訴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四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劉興源律師複代理人龔維智律師
洪文全住台北市○○○路○段○○巷二一之一號五樓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柏有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B1審判長法官鄭雅萍~B2法官許文章~B3法官黃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蕭筆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