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三五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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