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榮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十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九十法定代理人 許雲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甲○○及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及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顧正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