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二號G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雪苓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洪玉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四八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八號、一四四九五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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