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合計淨重貳點陸捌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許家豪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淨重2.69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合計淨重2.689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許家豪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5包(合計淨重2.69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合計淨重2.689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0月1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96176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