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25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利害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樹林市○○街○○巷56之1號、民國96年8月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生前向聲請人借款,屆期尚未清償,目前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1,249,900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相關債權債務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
84年度促字第1070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確定在案,現業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字第4500號執行事件就不足額部分換發債權憑證在案。詎料,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8月8日死亡,繼承業已開始,並遺有一筆土地及有價證券,惟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死亡,其所有法定繼承人亦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以致聲請人之債權,至今無法行使,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生前向聲請人借款,屆期尚未清償,目前尚欠本金1,249,900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相關債權債務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4年度促字第1070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確定在案,現業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字第4500號執行事件就不足額部分換發債權憑證在案。詎料,被繼承人乙○○於96年8月8日死亡,繼承業已開始,並遺有一筆土地及有價證券,惟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死亡,其所有法定繼承人亦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以致聲請人之債權,至今無法行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4500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親屬戶籍資料影本、本院97年10月15日板院輔家科春怡字072604號函影本、被繼承人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影本2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766號、第1838號、第200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經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按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而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旨),解釋上應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即應積極辦理。本件被繼承人乙○○死亡後,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親屬會議亦無法組成,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上開司法院之解釋及國有財產法之規定亦有準用。衡量被繼承人乙○○之資產及負債狀況,被繼承人乙○○之積極財產仍不無大於負債之可能,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其賸餘遺產歸屬於國庫。被繼承人乙○○目前尚有遺產存在,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亟待管理,依前開司法院之解釋及國有財產法之規定,並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是本院認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準此,聲請人所為聲請,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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