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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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89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丙○○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乙○○前因對母親丙○○施以家庭暴力,經由法院判准離婚,其二人離婚後,約定由母親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聲請人與父親已無瓜葛,但姓氏卻要跟著一輩子,聲請人希望忘記不愉快的過去,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變更從母姓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是依上開修正後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之規定,成年之子女,可依其意願決定從父姓或母姓,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姓氏,毋須再經法院裁定准許其變更姓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00年00月00日生,已成年,其得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母姓,毋庸再聲請法院准許變更。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仕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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