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7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⑴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⑵起訴狀被告之住居所,⑶起訴狀原告之簽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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