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王志鴻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00年7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上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附表:
┌──┬─────┬──────┬──────┬─────┬─────┐││││││││編號│發票人即付│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款人│││(新臺幣)││├──┼─────┼──────┼──────┼─────┼─────┤│1│ 孫淑貞 、黃│89年11月27日│90年2月27日│389,980元│││││金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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