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美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文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31,83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8,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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