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台幣(以下同)14400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