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2081號
原   告  徐秋琴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申請信用卡,尚欠新臺幣(下同)42
,000元未清償。因幾年前經商失敗而造成整個經濟狀況非常
困難,並非不處理,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協商,始終未獲正面
回應。原告確實有誠意要還,只不過目前的狀況實在無法支
付。因被告向法院聲請對原告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在
無奈的情況下只好提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本院民國10
0年度司執字第21941號強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此亦有最高法院62年台
上字第84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以本院98年度雄
小字第1057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所有之
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21941號強
制執行事件受理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100年度司執
字第21941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原告起訴主張其
目前無法支付對被告之欠款,因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其只好提
起異議之訴等語。惟查,債務人無力清償並非消滅或妨礙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原告自不得據此理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從而,原告以無力清償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本
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1941號強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洵屬無
據,是依原告所訴事實,其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
決。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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