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明暉律師
黃英豪律師被告甲○○
乙○○
樓(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炎琪律師
楊景超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等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7月22日本院裁定羈押,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7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然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起訴罪名為擄人勒贖,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經判決有罪之重刑,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