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5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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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5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一)簡易判決處刑書第5行所載『「摩法球」1台』更正為『「魔法球」1台』第1行所載「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補充為「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第4行所載「鉦鑫商行」內補充為「鉦鑫商行」之「美樂超商」內。
(二)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者應予處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謂「電子遊戲場業」之「業」,係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業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被告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鉦鑫商行」之「美樂超商」內,擺設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人把玩,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接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性行為,自民國97年6月間起持續至同年7月21日為警查獲止,每日持續進行,未曾間斷,且地點均在被告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鉦鑫商行」之「美樂超商」內,是被告之經營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曾有如附表二所示多次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2頁),非法提供電動機台供人逸樂,使人易趨遊惰、廢時失事,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2│賽馬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3│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4│魔法球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5│遙控器│壹台││├──┼───────────┼──┴─────────┤│6│代幣│貳佰參拾肆枚│└──┴───────────┴────────────┘附表二:
┌──┬────────┬─────────┬───────┬──────────┐│編號│偵查案號│確定判決案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1│96偵字13825(10)│96簡字3610號(10)│96年4月21日至│高雄市前鎮區德昌302│││││96年4月27日│號『界揚超商』│├──┼────────┼─────────┼───────┼──────────┤│2│96偵字14306(11)│96簡字3606號│96年4月初至96│高雄縣○○鎮○○○路│││(被告 莊豐吉 )│(被告莊豐吉)│年4月10日│80號『福氣超商』│├──┼────────┼─────────┼───────┼──────────┤│3│96偵字21061(17)│96簡4862(17)│96年4月初至96│高雄縣○○鎮○○○路│││││年4月10日│80號『福氣超商』│├──┼────────┼─────────┼───────┼──────────┤│4│96偵18734│96簡6366(24)(97聲│96年6月20日至│高雄市○鎮區○○路│││96偵21775(19)│簡2226)│96年6月26日│302號『界揚超商』││││├───────┼──────────┤││96偵22185(20)││96年4月13日至│高雄縣○○鎮○○○路│││96偵23395(23)││96年8月7日│148巷69號『 麻吉 超商│││96偵23759(24)│││』││││├───────┼──────────┤││││96年4月15日至9│高雄縣○○鄉○○路│││││6年7月14日│227號『五目盯超商』││││├───────┼──────────┤││││96年7月16日至│高雄縣○○鎮○○○路│││││96年7月底某日│80號『錸富超商』│├──┼────────┼─────────┼───────┼──────────┤│5│96偵25322(26)│96簡7914(26)(97聲│96年7月20日至9│高雄縣鳳山市○○○路│││96偵25488(27)│簡2226)│6年7月31日│66號『界揚超商』││││├───────┼──────────┤││││96年7月31日後│同上│││││某日至96年8月7││││││日││├──┼────────┼─────────┼───────┼──────────┤│6│96偵25802(28)││96年4月底至96│高雄市○○區○○路76│││不起訴││年5月2日│號『界揚超商』│├──┼────────┼─────────┼───────┼──────────┤│7│96偵26731(30)│96簡6004(30)│96年8月3日至96│高雄市○○區○○路│││││年8月8日│209號『OM超商』│├──┼────────┼─────────┼───────┼──────────┤│8│96偵26796(31)│96易字3324(31)│96年6月至96年│高雄市○鎮區○○○路│││96偵26797(32)││6月14日│281號『頂尖超商』(│││96偵26798(33)│││登記為「亨鼎商行」)││││├───────┼──────────┤││││96年6月至96年6│高雄市○○區○○路│││││月21日│645號『橘園超商』(││││││登記為「錸而富商行」││││││)││││├───────┼──────────┤││││96年6月至96年6│高雄市○鎮區○○街│││││月16日│134號『富而樂超商』││││││(登記為「鑫象商行」││││││)│├──┼────────┼─────────┼───────┼──────────┤│9│96偵28247(35)│96簡7258(35)│96年9月1日至│高雄縣○○鄉○○路│││96偵26196││96年9月7日│111之16號1樓『鴻百商││││││行』(全球超商)│├──┼────────┼─────────┼───────┼──────────┤│10│96偵32467(38)│97審簡369(38)│96年9月底至96│高雄市○鎮區鎮○路│││97偵467(39)││年10月15日│198號『 吉揚 超商』│││97偵1932(40)│├───────┼──────────┤││││96年12月初至96│高雄縣鳳山市○○路│││││年12月17日│116號『富而樂超商』││││├───────┼──────────┤││││96年12月21日至│高雄市○鎮區○○路│││││96年12月23日│195號『富而樂超商』│├──┼────────┼─────────┼───────┼──────────┤│11│97偵6819(42)│97審簡2266(43)│97年1月18日至│高雄市○鎮區○○路│││97偵7215(43)││97年1月24日│195號『富而樂便利商│││97偵4708│││店』│││97偵6527│├───────┼──────────┤││││某時-97年2月1│高雄縣○○鄉○○路│││││日、97年2月1日│227號『五目町便利商│││││至97年2月25日│店』││││├───────┼──────────┤││││某時至97年2月│高雄縣○○鄉○○路│││││21日│225號『中日超商』│├──┼────────┼─────────┼───────┼──────────┤│12│97偵2783(44)│97審簡1956(44)│97年1月7日至97│高雄市○○區○○路55│││97偵8148(44)││年1月14日│號1樓『美樂超商』│││││││├──┼────────┼─────────┼───────┼──────────┤│13│97偵8295(45)│97審易1153(45)│96年12月間至│高雄市○鎮區○○街│││││97年1月7日│134號『富而樂超商』│├──┼────────┼─────────┼───────┼──────────┤│14│97偵11148(46)│97審簡3249(47)│96年12月底至│高雄縣鳳山市○○路│││97偵11151(47)││97年1月24日、│116號『富而樂超商』│││││97年2月6日至││││││97年2月19日││├──┼────────┼─────────┼───────┼──────────┤│15│97偵13232(48)│97審簡3222(48)│97年4月30日至│高雄市○鎮區○○路80│││││97年5月2日│號『當發檳榔攤』│├──┼────────┼─────────┼───────┼──────────┤│16│97偵15904(50)│97審簡3669(50)│96年8月8日至97│高雄市○○區○○路│││││年4月21日│209號『OM超商』│├──┼────────┼─────────┼───────┼──────────┤│17│97偵19655(51)│97審簡4676(51)│97年6月13日至│高雄市○鎮區○○路│││││97年6月20日│195號『紅螞蟻商行』││││││之『富而樂便利商店』│├──┼────────┼─────────┼───────┼──────────┤│18│97偵22531(52)│97審簡5421(52)│97年5月上旬至│高雄市○○區○○路│││││97年5月22日│314號『巨蛋超商』│├──┼────────┼─────────┼───────┼──────────┤│19│97偵27727(54)│97審簡6676(54)│97年7月15日某│高雄市○○區○○○路│││││時至97年7月15│546號『長客超商』│││││日13時50分││├──┼────────┼─────────┼───────┼──────────┤│20│98偵1201(56)│98審易876(審理中)│審理中│審理中│││98偵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