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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