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7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天竹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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