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8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周陳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年3月18日│27,050元│RM0000000│││││光復分行│││││└──┴───────┴────────┴──────┴──────────┴───────────┴────┘